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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卖淫、嫖娼有关的法律你知道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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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液欲 发表于 2018-3-2 13:0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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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识

1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阴道交、口淫、手淫、肛交等)的行为。卖淫嫖娼,前提有两点。一是发生性关系,二是有金钱交易行为。即如果从证据的角度说,必须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卖淫嫖娼行为。

2卖淫嫖娼如何处罚?

首先单纯的卖淫嫖娼行为并不属于犯罪,只是违法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情节较轻包括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年龄不满14周岁并且是第一次;谈好价格但还没有实施等行为。

3“打飞机”“波推”到底算不算卖淫嫖娼?

现行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对“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更没有对“手淫行为”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卖淫行为作出具体界定。目前来看,各地对此类边缘性行为的认定存在差别,对于“打飞机”“波推”到底算不算卖淫嫖娼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篇幅有限,不进行更深入的讨论。武汉夜生活小狼最后提醒,“打飞机”是会“死人”的,且打且珍惜!

4警方一般如何查获和认定卖淫嫖娼行为?警方执法过程中一般主要采取突击检查来查获此类违法行为,对于卖淫嫖娼行为最有力的证据是抓现场(即捉奸在床),最重要的破获途径就是群众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如著名的朝阳群众)。警方在查办卖淫嫖娼时,许多公安机关将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甚至是最主要的证据,还有就是依靠盘查双方口供来认定是否有卖淫嫖娼的行为(如分开询问对方信息,查看双方手机中的通讯内容)。5与卖淫嫖娼形影相随的犯罪行为有哪些?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娱乐行业从业者犯罪重灾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传播性病罪,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卖淫嫖娼行为搞所谓“仙人跳”有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甚至诱发其他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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