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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女子忘将蚊香熄灭致仓库发生火灾 被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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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小湿妹 发表于 2018-10-13 20: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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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一支蚊香惹的祸

近日,黄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失火案,因为一支没有熄灭的蚊香,导致仓库发生火灾,最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47200元,黄州一女子被判有期徒刑2年。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汪某在黄冈市黄州区湖北某大药房药品常温仓库点了一整盘某牌蚊香,在中午12时下班后,没有将蚊香熄灭,导致药品常温仓库发生火灾。

随着火势蔓延,当日下午13时许,最终引发黄冈市黄州区某科技公司院内的仓库等5家单位的火灾。消防支队于13时34分接到报警,调动城区消防中队赶到现场实施扑救,于当日15时28分将大火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547200元。

法院审理

黄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因过失行为引发火灾,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告人汪某案发后主动到案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是初犯、偶犯,故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上因被告主观上不是故意,且有自首等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春天已经来临,气温正逐渐上升,黄州城区今年已经发生了几起火灾,希望广大群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时刻绷紧防范火灾这根弦,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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