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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被撞破 是福还是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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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爱狼 发表于 2018-10-11 08:5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卖淫嫖娼在我国只是违法行为,但小明在审查一起案件中却批捕了一名失足女,究竟怎么一回事?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某日,警方在调查黄埔区南岗街某酒店时查获一男二女准备卖淫嫖娼。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和朋友何某在该酒店开房招嫖,二人约定,如果招嫖成功,那么一人在房间里卖淫,则另一人到房外等候。

于是李某通过微信招嫖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招嫖到该酒店房间,约定每次40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

正当王某到达酒店房间时,李某因上洗手间,三人同时在房间内被民警查获。



小明说法

本案中何某的存在是值得注意的地方,其影响了对犯罪形态的认定。

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李某、何某及被害人王某三人同时在房间内,按照目前的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是否已经与王某达成了卖淫嫖娼的合意。

换而言之就是无法证实王某选择嫖娼的对象便无法进一步说明李某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明知患有艾滋病而卖淫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

尽管李某属于犯罪预备,但小明认为艾滋病是极其严重的性病,一旦通过性关系传播将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加上犯罪嫌疑人李某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社会危险性”情形,小明批准逮捕了李某。

对于嫖娼人员王某,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对于这样的结果,不知王某会认为是福还是祸呢?小明就觉得王某经过这次的教训,应修身养性呐。


温馨提示

艾滋病是极其严重的性病,不仅会通过性关系传播,还可以通过血液和母婴传播,同时肛交、口交会有着更大的传染危险,因此勿以为卖淫嫖娼不构成犯罪就寻求一时的刺激,毕竟这还是违法行为并且还会加大感染艾滋病的几率。

望广大同胞爱惜身体。

(注:安全套并不能100%预防艾滋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丨伦

武汉夜生活老司机丨大愚

图丨网络

<第87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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