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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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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好骚年 发表于 2018-12-16 09: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2月13日上午,孝南区法院对被告人严鹏辉等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孝南区法院判决的首起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案。9名被告人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8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严鹏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被告人王海燕等8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审理查明,自1994年以来,被告人严鹏辉以宗族族长自居,伙同被告人王海燕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把持基层政权,以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房屋、土地、林场,强行占地拆迁、强揽建设工程,违规进行小产权房屋和旅游山庄开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大肆敛财为该组织奠定经济基础。组织领导多人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干扰村级干部正常换届选举,破坏基层人事任免秩序,把持集体土地出让、改造、引进投资等事项,严重扰乱基层组织正常活动。以被告人严鹏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故意伤害、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牟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扰乱当地群众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认为,以被告人严鹏辉为首的犯罪组织先后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影响,该犯罪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孝南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严鹏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罪,故意伤害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禁止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业。判决被告人王海燕、梁幼平、严福庆、严亚东、严汉桥、严学平、严运安、秦进平8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剥脱政治权利、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所有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当事人亲属、媒体狼盟夜场老狼及各界群众代表等60余人旁听了当天的宣判。该案件的公开宣判,对黑恶势力犯罪形成了强大的法律震慑力,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供稿|孝南法院

图片|孝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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