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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鸭脖店成卖淫窝点 失足女均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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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液狼 发表于 2018-12-13 14: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大江夜生活讯 外面挂着“服装店”等招牌,内部却干着卖淫嫖娼勾当。日前,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经过前期摸排锁定证据,成功捣毁3家卖淫嫖娼窝点,7名违法嫌疑人被依法处理。

据介绍,7月下旬,滨江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杨家巷附近几家服装店、鸭脖店和简餐店经常有年轻女子招揽男性顾客,可能存在卖淫嫖娼的不法行为。滨江派出所安排便衣民警摸排、蹲守发现,这些店内有私自搭建的简易隔间,每当有男子进店,几名打扮妖艳的年轻女子便迎上去,如果谈妥价格,便进入隔间。

锁定证据后,镜湖公安组织开展清剿行动。当日下午16时许,滨江派出所组织15名警力,对杨家巷3处卖淫嫖娼窝点进行突袭。民警破门而入,当场将3名店主控制,随即进行清查,现场查获4名涉嫌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经审查,这3处卖淫嫖娼窝点以“服装店”、“鸭脖店”和“简餐店”招牌作掩护,暗地里却专门从事卖淫嫖娼的龌龊勾当。卖淫女子均未满18周岁,且处于居民区,影响恶劣。

目前,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嫌疑人被滨江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3名店主依法给予警告、教育。民警依法对店内搭建的违法隔间、构筑物进行拆除,消除了安全隐患。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组织者,会依据《刑法》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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