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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例!4人污染环境获刑 被判赔偿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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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液欲 发表于 2018-12-2 19: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因私自建设冶炼作坊、直接向大气排放烟气,4人被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9月21日上午,通山县人民法院对吴某等4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这是湖北省宣判的首例大气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图为宣判现场


判决结果

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他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人吴某等4人共同赔偿土地污染修复费用10701元,危险废物处置费77700元,大气污染损害费465219元,合计553620元。

案情回顾

2016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建设冶炼作坊,用于焚烧废旧电路板以提取铜等金属原料,在焚烧废旧电路板期间,该冶炼作坊并未安装除尘装置,直接向大气排放烟气,致使附近做农活的村民感到不适。

经检测、鉴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烟气,对大气造成严重污染。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和生产产生的炉渣均属于危险废物,未经任何处理随意堆放,所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经过雨水冲刷、浸淋等作用渗入土壤,造成土壤污染。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吴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79吨,直接向大气中排放重金属和二噁英超标的烟气,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应当承担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通山县检察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依法判令吴某某等人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55400元;对被其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达到环保要求,如不履行,则承担污染土壤修复费用10701元;赔偿大气环境损害费用465219元并承担本案的鉴定评估费等费用。

出庭检察干警简介


许先才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员额检察官。

▼徐宏红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庭审现场


△图为庭审现场


△图为宣读起诉书

庭审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自身污染环境的行为后悔万分,当庭表示愿尽一切努力修复毁坏的环境。

庭审结束后,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表示,生态环境事关人民福祉,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同时,观摩人员对公诉人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精神面貌和法律职业素养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庭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丨楚天夜生活 通山县检察院官方微信

武汉夜生活老司机丨韦哲

审核丨郭清君 戴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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