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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期」扫黄除恶,五原检察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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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液欲 发表于 2018-11-30 21:2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近日,五原县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孟某某等5人依法从严从快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件情况:

五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宾馆内有人组织卖淫,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查处,当场抓获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刘某某等人,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人程某某、张某某等人。经查,2018年5月初开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孟某某为了牟取暴利,组织多名卖淫女在其经营的宾馆内从事卖淫行为,犯罪嫌疑人贾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在宾馆工作期间,明知宾馆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而多次给客人引荐卖淫小姐,进行放风以应对公安机关检查,为他人组织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便利条件,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嫌疑人孟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犯罪嫌疑人贾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件处理情况:

五原县检察院对该案高度重视,及时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材料,确保侦查工作顺利开展。我院受理提请逮捕案件后,及时组织精干力量审查案卷,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最快速度对刘某某、孟某某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贾某某、朱某、张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作出批捕决定,有力震慑了犯罪,实现了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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