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6年5月入职A公司工作,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李某入职当日,A公司已向李某有效告知其公司的《员工手册》。 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李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7年11月20日,A公司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连续旷工3日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2017年12月10日,李某申请劳动仲裁,其以被行政拘留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认为,A公司向李某有效告知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连续旷工3日及以上者,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5日及以上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该《员工手册》之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细不合理的情形,可以作为案件裁判之依据。广告查看详情 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李某在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形下未到岗工作,A公司视李某该行为系旷工,并无不当,因此,应当认定本案系A公司合法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
三、案件评议 笔者认为,虽然李某在客观上存在不能上班的情况,但该客观情况系李某因存在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既非为了公共利益,也非不可抗力,因此,李某所主张其未到岗工作系不可抗力因素所致的理由不能成立。 实践中,用人单位因旷工的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出现此类纠纷,劳动仲裁及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均会对劳动者未到岗的原因、时长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因此,如果劳动者未到岗是由于公共利益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所致,一般不建议用人单位以旷工的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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