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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难以定罪?这个发布嫖娼信息的群主被打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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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液欲 发表于 2018-6-22 11: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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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主郑某建了多个微信群,在群内发布卖淫嫖娼信息。今天上午,郑某被广州越秀区法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这是越秀区法院宣判的首宗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据指控,2017年,被告人郑某在微信上创建和管理4个他本人为群主的微信群:“**邂逅精品群”“**佳人有约群”等,发布卖淫人员照片等信息,为群内的卖淫和嫖娼人员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

其中,1个群有400多人,另外几个群也有200-300人,群里交谈的都是关于性交易的内容。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被告人郑某抓获归案。

庭上,被告人郑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公诉机关发表公诉意见称,虽未有证据指控郑某直接参与了组织、介绍卖淫嫖娼的行为,但郑某利用微信群组发布卖淫嫖娼信息的行为具有人数多、范围广、时间长、隐蔽性强等特点,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应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并在通讯群组内发布卖淫嫖娼人员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终判处被告人郑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罪名解析】

当前,网络犯罪迅速蔓延,危害严重,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网络的无地域性,极易在短时间内通过网络组织多地不特定人共同参与犯罪活动,也极易通过网络针对大量不特定人实施犯罪。

当前对于网上发现的犯罪线索,通常都需要查清其在现实社会的犯罪活动后才能够打击,而到查清时犯罪已蔓延到很大规模,这也是网络犯罪案件嫌疑人、被害人动辄涉及成千上万人的原因。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适应网络时代惩治犯罪的需要。(更多狼闻狼讯,请关注羊城派 pai.ycwb.com)

来源|羊城派

题图|视觉中国(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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