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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黄石分行违法收取小企业费用 增加企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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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好骚年 发表于 2019-1-19 08:07: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中国武汉狼盟网北京1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黄石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黄石银监罚决字〔2018〕25号、26号、27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分行违规收取小企业费用,增加企业成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9.8万元。此外,袁泉、高智华两名相关责任人被予以警告。

黄石银监罚决字〔2018〕25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分行违规收取小企业费用,增加企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9.8万元。

黄石银监罚决字〔2018〕26号显示,袁泉在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分行“违规收取小企业费用,增加企业成本”的违规行为中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黄石银监罚决字〔2018〕27号显示,高智华在中国建设银行黄石分行“违规收取小企业费用,增加企业成本”的违规行为中负有经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黄石监管分局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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