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小湿妹 发表于 2018-12-11 18:15:28

孝感法院公布典型案例 全方位重拳打击拒执罪


2016年以来,全市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省法院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对失信被执行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用足用好执行措施,大力打击逃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等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49件,其中公诉案件14件,自诉案件35件,自诉案件占比71.4%;涉案被告人61人(其中法人2人),审结33件,审理阶段13件,立案侦查阶段3件,结案率达67.3%。审结的33件案件中,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13件,免于刑事处罚2件,准予撤诉18件,撤诉率达54.5%。其中,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13件案件中,判处缓刑10件,实刑3件,刑罚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二年不等;准予撤诉的18件案件中,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或全部履行完毕或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震慑效果明显。全市法院全方位重拳打击拒执犯罪,对“老赖”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使一部分长期难以执行的“骨头案”、“钉子案”得以有效化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1

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9月,汉川某某畜牧有限公司(下称畜牧公司)诉陈某某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畜牧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2016年3月,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汉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陈某某投资30余万元建设700平方米的猪舍,并于2014年8月与畜牧公司签订了一份肉猪养殖合同。在合同履行中,陈某某于2015年1月将依约应交畜牧公司回收的277头猪私自卖给他人,得款37万余元,除偿还外债外,余款放在亲属吴某某、李某某夫妇处后逃匿,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2016年12月,陈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司法拘留15日。陈某某得知法院通过执行措施查找其下落,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仍规避执行,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月1月被刑事拘留,同月被逮捕。2017年6月,经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长期逃匿回避而拒不执行,给债权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02

胡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3年5月,应城市某某食品公司(下称食品公司)诉胡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终审判决胡某某返还食品公司的租赁物(糖库),并一次性赔偿租赁合同到期后占用租赁物(糖库)给食品公司造成的损失。该判决生效后,胡某某并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食品公司于2013年7月向应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城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多次向胡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公告、强制搬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胡某某拒不执行,仍一直非法侵占、拒绝返还食品公司的租赁物(糖库),拒绝赔偿占用租赁物(糖库)给食品公司造成的损失,且胡某某在法院依法送达法律文书的过程中故意撕毁相关的法律文书,威胁并辱骂法院执行人员,情节严重,被处司法拘留。由于胡某某长期抗拒执行,应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将胡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胡某某之女主动将存放在租赁物(糖库)内的物品搬出,将租赁物(糖库)返还食品公司。本案在审理期间,胡某某亲属又代为缴纳超期占用租赁物(糖库)的租金,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017年11月,经应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人,具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能力和条件,但在法院多次执行、张贴公告责令其迁出仓库,甚至被处拘留后仍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时间长达三年之久,既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严重干扰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程序,危害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

03

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4年11月,李某某、左某某诉刘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刘某某应限期支付李某某、左某某317.9万元。2015年2月,因刘某某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李某某、左某某向云梦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90万元。法院依法立案执行,当日向刘某某送达报告财产令,刘某某对其位于云梦县某某新区房产未予申报。同年4月,法院依法查封刘某某名下237.9万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及利润或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刘某某为了规避执行,于5月将其位于云梦县某某新区房产以16.8万元的价格卖给郝某,并将其中的15万元通过其妻杨某某转给儿子刘某,房屋变卖款未用于履行付款义务。法院执行人员发现刘某某上述隐瞒、变卖房产的事实后,口头对其进行了训诫,并要求限期追回。其子刘某只将10万元通过银行汇给刘某某,刘某某于当日将此款汇入了李某某的银行账户偿还部分欠款,余款未予履行。2016年10月,云梦县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7年11月,刘某某主动到案。同年12月,经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被告人刘某某负有执行义务,在收到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其全部财产;在明知其财产已全部被人民法院裁定查封的情况下,仍将其所有的房产变卖,且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执行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隐瞒、变卖财产的行为被发现后,积极改正,追回房产变卖款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的情节,且其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免予刑事处罚。

04

杨某某、熊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6年12月,云梦某某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下称纸业公司)诉孝感市某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包装公司)、杨某某、熊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决包装公司支付纸业公司货款19.18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杨某某、熊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月,纸业公司向云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杨某某、熊某某既不履行法院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亦不报告财产,且将包装公司的机器设备变卖、转移财产,并擅自离开公司经营地,也不向法院报告行踪。2017年7月,纸业公司向云梦县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对杨某某、熊某某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立案侦查,云梦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纸业公司遂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本案审理期间,熊某某与纸业公司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并履行了2.9万元的还款义务。2018年1月,经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杨某某、熊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明知自己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应当履行偿还货款义务,但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状况,变卖机器设备,不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行踪,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杨某某、熊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本案审理期间履行了部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并与自诉单位纸业公司达成了分期还款协议,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05

阳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6年6月,黄某诉阳某某、湖北某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经济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二件案件,云梦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阳某某偿还黄某借款57.63万元及利息,经济发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阳某某偿还黄某借款11.4万元。2016年11月,安某某诉阳某某、经济发展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梦县人民法院判决阳某某偿还安某某借款本金19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经济发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云梦县人民法院执行上述三案期间,阳某某既不报告其财产和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不到法院接受询问、调查,且于2017年2月将经济发展公司的厂房对外出租,收取的租金也未用于履行法院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黄某、安某某向云梦县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对阳某某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立案侦查,云梦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安某某、黄某遂向云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17年12月,经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阳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阳某某明知自己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应当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但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状况,隐匿出租厂房的租金收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表示今后将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其家属已代为履行了部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06

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3年11月,胡某某诉赵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胡某某偿还6. 2万元。2013年12月,安陆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胡某某的执行申请,并依法向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4年7月依法裁定查封赵某某位于安陆市洑水镇某某村的两套数控机床设备,指定由其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一年。赵某某此后既拒不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也逾期不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隐藏后转卖给他人,且未将款项支付给胡某某。安陆市人民法院以赵某某擅自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归案后,赵某某偿还全部债务。经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赵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赵某某隐藏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履行了执行义务,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宽处罚。

07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5年6月,陈某诉张某某、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某与何某某共同偿还陈某借款46万元及利息。2015年7月,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安陆市人民法院向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间,张某某逾期不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未向安陆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安陆市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8月对张某某司法拘留,张某某仍拒不执行判决。经查,张某某对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被安陆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报经安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案发后张某某和陈某达成还款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1月,经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被告人张某某在法院向其下达相关手续后,在有财产的情况下拒绝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致使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实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供稿|执行局

文字|彭湃 郭嘉华

武汉夜生活老司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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